院学字[2014]第36号
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依据《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我院现进行2014/2015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本次认定主要面向2014级新生,对于高年级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需要认定的也纳入本次认定范围。大二卓越班在原班认定,大三卓越班和大二实验班在新班认定。
二、认定原则和认定条件: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推荐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条件详见《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三、认定等级与标准:
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等全方位的困难。
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和发展方面的困难。
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含基本饮食费用和其他一般性生活支出),基本达到了温饱,能够支付部分教育费用,面临发展方面的困难。
四、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认定表》),并提供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简称《调查表》)或者家庭贫困证明;《调查表》与三级证明同等效力,有其一即可。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结合定性考察和定量考察标准,认真、细致地讨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5、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
五、具体要求
1、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内公示。
2、各班严格认定程序,评议小组认真核实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原则,既要将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资助体系,又要防止认定过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30%。(其中一年级贫困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学生总数的25%。
4、各班在经济困难学生中选出一名责任性强的同学,作为本班的助困负责人,在综合素质测评中等同班委加分。
5、上交材料:纸质版:将本班认定表2份,困难学生的汇总表1份,三级证明(或调查表)原件1份、班级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备案表1份、经济困难学生上交材料明细表1份于9月21日14:30-17:30交于学生12号公寓勤工委值班室(一年级学生于10月9日18:30-21:30交于学生12号公寓勤工委值班室),
电子材料:班级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及班级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发至邮箱qingonghui@126.com。
5、备注:
(1)原认定的困难学生不需要交认定表和三级证明;新补认定的困难学生需
交认定表和《调查表》或三级证明。
(2)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人员名单备案表
统一到学院网站资料下载中或勤工委群共享下载。
(3)发邮件时请将所有上交表格压缩,并以本班级名称命名,例如:11030141班助困资料.rar.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签批:廖海洪 拟稿:郭云霞 校印:殷炳叶 份数:45
附件:

校学〔2011〕7号

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考察、学校评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三、认定标准
学院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各生源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定性考察
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存型贫困;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低于150元/月,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城镇家庭中的低保家庭;
(3)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学生日常生活无经济来源的。
2.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活型贫困;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低于200元/月,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的;
(3)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疾病或意外),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含基本饮食费用和其他一般性生活支出),基本达到了温饱,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只能支付部分教育费用,面临发展问题,属于发展型贫困;学生日常基本生活费用低于250元/月,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2)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另外,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600元为标准);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二)定量考察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班级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亲友及社会资助、奖学金、各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收入等总和)情况、生活消费(包括就餐、衣着情况)水平进行定量考察,通过评议学生收入与支出水平之间的差距,界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
四、认定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认定要求
1.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2.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学院资助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
(二)认定程序
1.每年10月,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具体认定条款,结合定性考察和定量考察标准,认真、细致地讨论,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3.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提请复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确定《中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动态管理
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学院资助工作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档次或终止其享受困难资助资格。学院资助工作组每年集中办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变动调整工作,汇总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
五、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回其享受的所有资助。学院要及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