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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学院关于办理学生降级、退学的通知.docx

发布时间:2016-10-19阅读数:

根据《中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教【2011】10号)中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降级。 

(一)   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休学期满复学的; 

(二)   因学习上有困难,本人申请降级的; 

(三)   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超过20学分的; 

(四)   连续两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30学分的。 

(五)   降级的学生不得申请跳回原年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超过30学分者; 

(二)   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45学分者; 

(三)   在校(包括休学)六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以及其它严重传染病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   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20%者;一学期旷课超过60学时者(旷课一天一般按6学时计算); 

(十)   本人申请退学者。

根据以上规定,将集中处理各班级降级和退学的学生,名单见附件。

因为教务处下发的名单只是不及格总学分,所以部分学生信息有误。需要各班自行从附件“降级、退学审核核对表”中筛选本班的学生名单,首先本人填写各学年不及格学分核对签字然后找班主任审核签字。各班于10月20日下午17:00以前将纸质签字名单交学院教学科逾期不办的将按教务处意见处理。一旦降级处理,不能回原班级,退学处理,不保留学籍。

                                      材料学院教学科 

                                           2015年10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