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
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精神,鼓励在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评选委员会
成立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
主任:院党委书记
副主任:院党委副书记
委员:院领导,学科部主任,教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
奖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科
第二条 本条例面向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并参加正常学习的非在职、非档案未到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品德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5、具有正式学籍,当年注册且按时交纳学费(以研究生院提供名单为准)的在校研二学生.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集体荣誉观念。
第四条 综合奖学金奖励办法
(一) 综合奖学金评定时间
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初评定
(二)综合奖学金评定等级及金额
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具体的名额分配按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班级进行评定,评定等级金额如下:
1. 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3000元/学年。
2.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2000元/学年。
3.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25%,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年。
(三)综合奖学金计分办法
综合奖学金综合成绩=智育分(70%)+附加分(30%)
1.智育得分(70%)
智育分=课程平均成绩A=
每门课程标准成绩:
= 100×
(Si为某门课程成绩,
为该门课程的平均成绩)
其中:(1)课程按研究生院培养科认定的期末成绩计
(2)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
2.附加得分(30%)
内容涵盖思想道德,学风监督,科技竞赛、学术成果、文体比赛、社会工作、其他表彰等方面。
(1) 思想道德得分(5%)
具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行为或为学校,学院做出了特殊贡献,且受到学校学院通报表扬的,根据所提供的材料方可酌情加3-5分;参加满4次学术讲座外多一次加0.5分(附心得体会500字),主讲一次加1分
研究生院进行违纪通报者每通报一次减2分;获得三好学生标兵、学生干部标兵得2分;校级荣誉称号(校优秀班干、校优秀团干、校优秀团员、校三好学生等)得1分;院级(院优秀班干、院优秀团干、院优秀团员)荣誉称号得0.5分。(未列荣誉提前两周申报,由奖励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加分,并公示于院网站)
(2)科技创新得分(10%)
在全国大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高校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全国大学生金相大赛,全国高分子材料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者可加分,参赛获奖以最高分为限,只加一次,获奖以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备注 |
国家级 |
10分 |
9分 |
8分 |
集体获奖按个人标准减半计分 |
省部级 |
8分 |
7分 |
6分 |
市级 |
5分 |
4分 |
3分 |
校级 |
3分 |
2分 |
1分 |
(3)学术成果得分(10%,以第一作者获第一负责人,或除导师外学生为第一作者)
科研获奖(国家级10分、省部级8分、市级5分)
论文发表(核心以上5分,第一作者且在中科院JCR期刊分区见刊)、
课题申报立项(国家级课题10分、省部级8分、市级5分、校级3分)
专利申报(5分)
(4)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能力得分(5%,赛事级别以学校认定为准,集体奖加分减半)
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加5分
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加3分
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加2分
校级三等奖及以上加1分
担任校院级干部,任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者可加分,担任多项学生干部职务,当年取最高职务加分,学院考核优秀者另加1分,以学院表彰文件为准
职务 |
加分 |
职务 |
加分 |
职务 |
加分 |
校院主席团 |
2.5分 |
班团干部团 |
2.5分 |
党支部副书记 |
2分 |
校院部长 |
1.5分 |
班团委员 |
1分 |
党支部组织委员 |
1.5分 |
其他加分:
资格考试:英语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三级及以上证书得0.05分(考核期内通过),其他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及与行业证书)得0.05分,可累加。
四、在外校借读、休学、定向委培的研究生不参加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1、受校内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评
2、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
3、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得参评。
第六条 评定管理办法
学院研究生评优奖励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综合情况和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对申报综合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第七条 附则
1、在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出的相应奖学金和证书之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改权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3、本实施细则从2017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