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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外住宿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12阅读数: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学生公寓外住宿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管理,杜绝学生在外住宿期间的安全隐患,保证其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和保障校外生活的安全,现将学生公寓外住宿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1、必须严格遵照校学生处[2007]11号文件《关于学生公寓外住宿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外住宿审批手续,尤其是班主任要严把第一道关口。

2、每班在外住宿学生不得超过班级总人数的5%。

3、在外住宿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所有申请在外住宿的学生,每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各自的班主任汇报在外生活和学习情况。

5、各班主任应加强对在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经常与其保持沟通和联系,主动了解他们校外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并做好相应的谈话记录,每学期末交学生科备案,出现任何不良倾向要及时制止,并强迫其回校住宿。

6、对大一、大二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校外住宿,对坚持在外住宿者,必须有家人陪读,方可批准。

7、凡因班主任工作疏漏造成的后果,追究班主任及当事人的责任。

8、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增强在外住宿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行路安全、住宿安全以免遭伤害和损失。

9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在外住宿资格:

1)  连续二个月不与其班主任联系的;

2)  在外住宿期间,如发现有任何违规违纪或与其原申请理由不符现象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分;

3)  在外住宿一学期,有两门次不及格者。

    10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对擅自在学校学生公寓外住宿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学生公寓外住宿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于在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者(包括提供虚假的家长同意校外住宿的书面信件、虚假的地址、虚假的联系方式等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1本规定解释权归院学生科。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