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2013〕9号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定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审核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3年8月25日
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分为:综合素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文体活动奖、特殊荣誉奖等四项。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三条 获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三、道德高尚、品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
第四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办法
综合素质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评选办法如下:
一、获得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学生专业理论素质测评成绩须在同年级本专业的前50%;
二、特等奖学金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在95分以上,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每人每学年奖励4000元;
三、一等奖学金 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4%,每人每学年奖励2000元;
四、二等奖学金 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0%,每人每学年奖励1200元;
五、三等奖学金 评定比例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15%,每人每学年奖励600元。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1.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研学术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或在校级以上科技作品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2.学科竞赛奖:奖励参加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3.文体活动奖:奖励参加校级以上文体活动并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4.特殊荣誉奖:奖励为学校争得特殊荣誉的学生。
二、单项奖学金奖励办法
1.学生单项奖分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参加人数达到2人或2人以上给予集体奖励;
2.奖励办法
名次 级别 |
一等奖(第1名) |
二等奖(第2/3名) |
三等奖(第4/5/6名)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个人 |
集体 |
省级 |
2000元 |
3000元 |
1200元 |
2000元 |
800元 |
1000元 |
国家级 |
3000元 |
5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3.破全国、省、校大学生运动会记录者分别给予5000、3000、2000元奖励;
4.特殊荣誉奖视情况给予500-1000元奖励;
5.以上所提及的竞赛活动参考实际竞赛活动的权威性、实际效果和影响程度决定级别;
6.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需经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认可后方给予发放相应奖金;
7.同一项目、作品或同类赛事只按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8.单项奖学金每年5月、10月分两次评定,证书下发日期一年内进行申报,超出日期不予受理;
9.本办法未列举但确需奖励的情况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评选时间、比例及要求
第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定,毕业班学生奖学金在每年6月评定。
第七条 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依据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结合第二学期的综合表现评定,并且毕业设计和德育答辩成绩评定为“良”及以上者方可取得综合素质奖学金。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获得奖学金: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两年内不得参评各种奖学金;
三、有不及格课程的,不得参评当学年综合素质奖学金;
四、凡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得参评当学年综合素质奖学金;
五、若取得名次的比赛为上一级比赛的选拔赛,不能获得单项奖学金。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生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及比例,对申报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向全院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学生须填写《中北大学单项奖学金申报表》,附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将申请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直接取消获奖资格,缺额不递补;
四、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评选结果报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获奖证书由学校统一颁发,单项奖学金获得者不再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在奖学金评定的过程中,各级组织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除追回已发出的相应奖学金和证书之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获奖情况如实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9月开始执行。2011年施行的《中北大学大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校学〔201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中北大学校办
2013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