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学字[2016]第 14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校学【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我院最新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发现私自找非困难学生代岗者,则取消其困难学生资格,并被院级通报批评一次。
第二条 月末考核为及格或差者,将取消困难学生资格。
第三条 困难学生被各勤工助学队伍退回后,将取消其困难学生资格。
第四条 困难学生不得无故缺席岗前会,否则减少本班次月的上岗名额一个。
第五条 若班内不按时上交派岗材料的,将减少班级次月派岗名额一个。
第六条 困难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私自换岗,如遇身体、家庭突发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完成当月勤工助学工作时,必须按照正常换岗流程完成换岗,如发现私自换岗者,一经查实,一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并被院级通报批评一次。
第七条 困难学生要做到按时签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组长安排的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请假,如需请假,需提前与组长沟通,经同意后才可请假。
第八条 困难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穿着要方便工作,大方得体,不穿奇装异服及高跟鞋、拖鞋、沙滩鞋、背心、裙子等。
第九条 困难学生要积极与自己的队员们交流,不主动与组长或其他人发生冲突。
第十条 困难学生不买奢侈品,不做有损困难学生形象的事,争做清廉,自律,友爱,自信,自强的新一代青年。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
201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