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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关于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5-08阅读数:

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

1、党员组织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党员由于工作调动、离退休、外出学习、毕业(结业)等原因,使工作或学习单位发生变化时,均应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3、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变动正式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

4、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即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学习、考察等,持党员证明信,证明其党员身份。党员证明信一般只限在六个月内使用。持党员证明信的正式党员,其组织关系没有转移,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党委组织部是具体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职能部门。

负责对外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对外转出或自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校内基层党组织也不得横向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

三、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外来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必须由本人持县级以上党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校报到单到党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介绍到单位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

2、本校毕业留校教职工党员,如管辖的党委(直属党支部)发生变化,必须在报到期间转移

党员组织关系,由本人持原学院党委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入校报到单到党委组织部接转

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介绍到单位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

3、学校教职工党员在校内因工作单位调整等原因,管辖的党委(直属党支部)发生变化,须在工作调整后10日内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本人持原单位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将其组织关系介绍到新单位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

4、学校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在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同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持原单位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委组织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介绍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党委。

5、公派出国留学、讲学和从事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党员,其组织关系一律由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保存,根据具体情况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至派出部门;因私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教职工党员,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在出国前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其组织关系保留在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出国出境定居的教职工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6、学校教职工党员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进修等原因需要转移组织关系的,由本人持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7、本校教职工党员临时外出开会、实习、工作、进修、考察、休养等,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先到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然后到党委组织部盖章,作为外出参加组织生活的凭证。

8、持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教职工党员返校时,应将证明信由前往单位党组织签章后交还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备存。

9、本校各党委范围内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的教职工党员,毕业生党员留校工作隶属党委没有改变,其组织关系的接转由各党委掌握,不必使用组织关系介绍信,但要及时报告党委组织部备案。

10、持党员证明信来本校学习、工作的党员,可直接将证明信交给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待学习或工作结束后,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在证明信签章处签章,由本人带给原党组织。

四、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程序

1、由新生党员本人在报到后两周内将县级以上党组织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档案交到所在学院党委,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新生党员的档案材料,看其发展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入党材料是否齐全、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对于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须向本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且谈话须有记录。

2、对审核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新生党员,各学院党委填写《新生党员登记表》,安排专人于每年9月底将《新生党员登记表》及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对突击发展、入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入党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违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新生党员,各学院党委作出处理,并将审核情况与处理结果于每年9月底集中报党委组织部。

4、新生党员必须在入学报到后一月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五、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程序

1、毕业后已落实学习或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由各学院党委填写《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汇总表》,并于每年6月中旬安排专人持汇总表和相应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集中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2、毕业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需将党的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父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随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与落实学习或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一起办理。

3、因私出国(境)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党组织,或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手续与落实学习或工作单位的学生党员一起办理。

六、在校学生党员因参军、转学等需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由本人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七、各党委(直属党支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注明主送单位、党员姓名及准确人数(人数在党员姓名后用大写注明,如壹、贰等)、正式或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和所去单位(填具体单位全称)、党费交纳情况要写明交至哪年哪月、介绍信的有效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不超过玖拾天等,加盖党组织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的连接部位上加盖骑缝章。

八、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由党员本人办理、携带,不能携带的应由党内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党员应妥善保管好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超过有效期限,党委组织部不再办理转移手续;如果发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应写出书面检讨,并由接收单位开具未接到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的证明,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九、应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按期、按规定转移党组织关系。对无正当理由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办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要严肃处理;对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十、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中如有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