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群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5-08阅读数:

为切实加强和落实学校的学风、校风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院各专业、班级工作有效的组织和开展,经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党支部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生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学生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支部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自觉接受党支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

(二)可以对党建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有权检举、揭发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违纪渎职事件。

(四)对党支部做出的决定和鉴定,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五) 对党支部的决定和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将自己的意见向党支部提出。

(六)《党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学生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文化和本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 按时参加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生活会,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 认真落实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并按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和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树立为学校、学院和同学服务的意识,个人利益坚决服从集体的利益。

(五)自觉遵守党支部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执行党支部的各项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各项任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缺点和错误。

(七) 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宣传本院党支部的主张,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八) 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做有损党员形象的行为。遇到不文明现象,要积极的予以制止。

(九) 认真如实地贯彻执行学院党支部关于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要求的其它事宜。

二、具体职责及实施办法

第三条:每位学生党员必须根据分工安排,各司其职,全心全意地作好党支部交付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依照党支部要求的学生党员联系学生宿舍制度,每位学生党员联系一个班级或几个宿舍,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对责任班级或宿舍进行考评,指导和监督班级工作的开展,并做好记录,在学生党支部会议上如实汇报联系宿舍的进展情况,交流自己的经验和体会,以及将发现的问题提到会上,进行讨论、共同解决。所负责的责任班级或宿舍的表现与学生党员的工作表现挂钩。

(二) 依照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要求,学生党员对其所负责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监督和培养。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会议或考察见面,作好相关会议或考察记录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情况。党支部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 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地完成支部交付的各项工作。

三、考核及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条:学生党员应自觉的接受党支部和同学的监督,如实向党支部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并定期进行思想汇报。

第六条:积极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坚决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向所在党支部的党支部书记提出书面请假申请,不能捎假。对于因请假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全后进行补学,并补交不少于1500字的补学心得体会;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需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者,补交不少于3000字的补学心得体会。

第七条:实行党员民主评议制度,对于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学期末进行年末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八条:对于每学期内第一次不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的,给予批评;对于每学期内第二次不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的,造成一定损失和不利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每学期内三次以上不按时、按量完成所交付任务的,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是学生党员的,于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党内处分。是预备党员的,于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延长考察期限,并给予相应党内处分。

第九条:对于第八条之规定,事后能够积极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并完成工作的,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并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后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条:学生党员每学期无故不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次数二次以上(含两次),于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正式党员给予相应党内处分,预备党员将延长考察期限,请假次数超过三次(含三次),于考核中根据情节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特殊情况除外),视情节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或以上处分,预备党员情节严重将延长考察期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党员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达到2门次以上(含2门次)者,或者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后三分之一者,正式党员给予党内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批评教育,预备党员将延长考察期限。入党积极分子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二条:对于学生党员其它违纪事件如: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正式党员给予相应党内处分,预备党员将取消预备期。受到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正式党员给予党内通报批评,预备党员将延长考察期限。

四、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党员和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