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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13阅读数:

院学字[2016]第45 号 

 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评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校学生工作部[2016]第38号文件要求,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全面启动,为规范评选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评选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年级学生除外)。

(以今年9月份认定的贫困生名单为准)

2、名额分配:全院共计66名,每班1名,包含各年级实验班、卓越班。

其余26名按年级、专业人数比例分配,以16/17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选拔,具体分配名额如下:

专业

及名额

13级

14级

15级

备注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3

2

3


金属材料工程

1

2

2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2

1

1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2

2

2


复合材料与工程

1

1

1


上表备注:各年级卓越班均含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4级实验班含在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15级实验班含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

 3、参评条件:依据附件:《中北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1]21号文件)。

二、评选程序:

  1、由学生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主任组织本班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本学院学生科。

  2、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审查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并进行汇总、统计工作,审查结束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学生工作副书记签署意见后汇总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对学院所报申请名单进行复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并报送山西省教育厅。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一份。

2、XX班级励志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和纸质各一份;电子稿以班级命名发到qingonghui@126.com

 3、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和申请表在学院网站资料下载处和各年级群文件中下载。

四、上交材料时间与地点:

2016929日中午12:30-13:30;地点:文韬2号公寓一层会议室。

五、学院专门设立意见反馈邮箱和电话:各班在评议过程中如有意见反馈的,请发邮箱591470236@qq.com,或致电3557676。

六、在评审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直接取消贫困生资格和励志学金评审资 格,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严禁班内挪用国家励志充当班费、合伙均分等违反规定情况,如有发现,严惩不贷。

备注:

1、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2 学年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且表现良好。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中学习成绩一栏中填写学年内理论学习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排名。

4、体测成绩要求以综合素质测评要求为准。

5、各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必须由班级评议小组评议确定,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科,不得以个人名义上报。

6、相关表格已挂到勤工委群共享。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一六年九月十三



附件:

 

 校学201121

 

 中北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均由政府出资设立,其奖励和资助对象为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大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二年级(含)以上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在校大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学习成绩不低于75分,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

5)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资助对象: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无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0%

5)学年内勤工助学工作经历不少于1个月,并表现良好。

(三)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2000元。

3、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且表现良好。

三、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功能。

根据国家规定,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统筹考虑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向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功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等级。

四、评审程序

(一)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按照在校本、专科生的人数比例分配给各学院评选名额。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学生科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院对汇总审核申请学生情况,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全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复。

五、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学生银行卡,并分别颁发教育部、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划入学生银行卡,每次划入金额为所资助金额的一半。

六、监督管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获奖或者受助学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奖励或者受助学生资格,已经发放奖助学金的要予以追回。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原《中北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07]16号)、《中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07]17号)、《中北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07]18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九月二